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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5: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1:44:48 浏览:

序号 15

职权编码 BTSS-JTJ-XK-017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船舶所有权的登记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2、审查责任:按要求进行初审、复审             3、决定责任: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4、发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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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