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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18: 船舶检验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1:46:40 浏览:

序号 18

职权编码 BTSS-JTJ-XK-020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船舶检验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五十五号 2011年修订)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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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超过五万元以上案件报兵团海事局备案,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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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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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