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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JTJ-CF-002
职权类型 行罚政处
职权名称 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的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的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的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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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路政局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
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相应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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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