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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47
职权编码 BTSS-JTJ-CF-047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拒绝海事管理机构的有关船舶水污染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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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程序立案,应当的调查。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法规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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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