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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68: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36:14 浏览:

序号 68

职权编码 BTSS-JTJ-CF-068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四)未经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交通行政处罚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按程序立案,应当的调查。

3.审查责任:案件调查结束后,应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法规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诉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履行决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