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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36:43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1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强制拆除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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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路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总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公路及公路设施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及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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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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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