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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37:08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2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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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路政局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总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公路及公路设施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及恢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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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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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