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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3: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37:35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3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强制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职权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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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总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公路及公路设施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及恢复情况。"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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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