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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4: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38:00 浏览:

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4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职权依据 "【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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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总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公路主管部门组织公路治理恢复。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公路及公路设施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及恢复情况。"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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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