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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8:禁止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为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40:04 浏览:

序号 8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8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禁止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行为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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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对清除影响通航安全的障碍物等行为代履行案件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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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