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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9: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强行拖离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40:31 浏览:

序号 9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9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强行拖离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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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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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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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