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序号 9
职权编码 BTSS-JTJ-QZ-009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强行拖离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