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强制11: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43:28 浏览:

序号 11

职权编码 BTSS-JTJ-QZ-011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应当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对清除影响通航安全的障碍物等行为代履行案件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