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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2: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43:57 浏览:

序号 12

职权编码 BTSS-JTJ-QZ-012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第四十九条:船舶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

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催告环节责任:对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环节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由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代履行,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对强制执行情况加强日常监管。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