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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1: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3:44:48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JTJ-ZS-001

职权类型 行政征收

职权名称 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职权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九号 2004年8月28日修订实施)第三十一条:因建设公路影响铁路、水利、电力、邮电设施和其他设施正常使用时,公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因公路建设对有关设施造成损坏的,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设施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2、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3、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4、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5、第五十条第二款: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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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第十师路政海事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准》,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行政审批赔(补)偿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组织人员实地核查申请人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资料,检查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及施工安全保障措施等。

3、决定责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许可项目需要年审的,当年提交验收资料,从次年起每年进行年审;三年年审完毕后,重新办理许可手续,一次性缴纳费用的,不再缴纳许可费用;年审的许可项目如无变更的,不再提供设计资料。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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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不按规定征收的;

2. 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收费的;

3. 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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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