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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4: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22:42 浏览:

序号 14

BTSS-JTJ-CF-082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2014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经营许可、运营服务、运营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54条,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承办机构 北屯市客运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通过举报、现场检查等手段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执法人员对其检查,如若发现因当制止责令其改正,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调查案情有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称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由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3、审查阶段,调查终止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费用。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事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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