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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
BTSS-JTJ-QZ-014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未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责任主体 师市交通局
承办机构 北屯市客运管理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称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向单位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站口车辆,填写车辆暂扣凭证,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后各一份。
4、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归还后由当事人签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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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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