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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通乡(营)以下(不含)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27:32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JTJ-XK-002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通乡(营)以下(不含)公路工程施工许可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第14号)第二十四条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地方法规】《兵团关于第一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新兵发(2013)54号 下放行政审批第11项"

责任主体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局

承办机构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处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相关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建设项目各合同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至申请人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工程施工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工程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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