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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29:33 浏览:

序号 2

"职权

类型" BTSS-NYJ-XK-002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责任主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修订实施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第三十一条

 【部委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 2016年6月1日执行):""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木种苗管理站

追责情形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材料初审,必要时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对符合要求的,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