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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31:37 浏览:

序号 4

"职权

类型" BTSS-NYJ-XK-004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责任主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规定的,开局林木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是否依据经营加工许可证所列的木材进行经营加工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修定,国务院令98号 1992年5月13日修订实施)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修订实施2016年1月1日新修订)第十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十五条对林木种苗跨省区调运的有关规定,兵团所属单位或个人可凭师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市林业部门办理引种审批和调运备案登记,由地州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木种苗跨省调运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并由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办理跨省区调运林木种苗的单位和个人持地州市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出具的《备案登记表》到地州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办理检疫手续。"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木种苗管理站

追责情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疫,确认调运物品是否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将调运信息及时通告调入地检疫机构,请调入地检疫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进行复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