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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
"职权
类型" BTSS-NYJ-XK-005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责任主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规定的,开具林木采伐许可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是否依据采伐证所列的时间、地点、株树、蓄积进行采伐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