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许可6:营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32:31 浏览:

序号 6

"职权

类型" BTSS-NYJ-XK-006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营利性防沙治沙治理许可

责任主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2002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规定的,同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使用情况权限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