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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7:产地检疫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32:57 浏览:

序号 7

"职权

类型" BTSS-NYJ-XK-007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

职权依据 产地检疫

责任主体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 1992年5月13日修订实施)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木种苗管理站

追责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

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上报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规定的,核发检疫单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当事人使用情况权限进行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