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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18: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52:59 浏览:

序号 18

"职权

类型" BTSS-NYJ-CF-018

职权名称 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对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克扣补助粮食、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2003年1月20日实施)第五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退耕还林工作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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