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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土地沙化监测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57:01 浏览:

序号 1

"职权

类型" BTSS-NYJ-JC-001

职权名称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土地沙化监测检查

责任主体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2002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沙化监测过程中,发现土地发生沙化或者沙化程度加重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止导致土地沙化的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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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规对辖区内的土地沙化监测工作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通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执行责任:对瞒报、谎报、漏报、不及时报送,由林业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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