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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2:退耕还林工作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57:31 浏览:

序号 2

"职权

类型" BTSS-NYJ-JC-002

职权名称 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退耕还林工作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 2003年1月20日实施)第三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

  【地方规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退耕还林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新兵办发〔2003〕21号)“一、工程管理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  1、检查责任: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工作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予以通报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执行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进行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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