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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3:造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审核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6:58:50 浏览:

序号 3

"职权

类型" BTSS-NYJ-JL-003

职权名称 行政奖励

职权依据 造林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审核

责任主体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六条:“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承办机构 师市林业局

责任事项 师林业局办公室

追责情形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绿化委员会、造林单位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师绿化委员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师党委研究决定,以师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 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 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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