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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04:35 浏览:

序  号 4

职权编码 BTSS-NYJ-CF-05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六十三号 2009年11月1日实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实施主体 十师农机局

承办机构 十师农机监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农机执法人员在调查或检查时,经初审认为有违章事实,存在并需追究行政责任时,按照法规规定,决定交付调查处理的行政程序。填写立案报告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2、调查责任:为了查明违章案件的事实,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询问违章人,依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违法行为现场,收集能够证实的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农机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违章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理由,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陈述或申辩。

  5、决定责任:对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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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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