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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NYJ-QZ-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强制报废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2011年5月1日实施)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强制报废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二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六十三号 2009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达到报废条件的,应当停止使用,予以报废。农业机械的报废条件由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第五十条:“本条例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插秧机、铡草机等。”"
实施主体 十师农机局
承办机构 十师农机监理所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农机监理所对提交的报废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行政确认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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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常用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