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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证书、牌照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05:40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NYJ-QZ-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暂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证书、牌照

法定依据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实施主体 师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承办机构 师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机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农机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及时到农机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牌照,待证件和牌照手续办理完成后,放行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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