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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3: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06:17 浏览:

序  号 3

职权编码 BTSS-NYJ-QZ-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法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563号令)

   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事故隐患排除后,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农业机械"

实施主体 师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承办机构 师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农机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农机执法人员进行强制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事后监督责:事故隐患排除后,放行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 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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