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征收1:征收农机监理费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07:42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NYJ-ZS-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行政权力名称 征收农机监理费

法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2011年5月1日修订实施)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零五号 2004年5月1日实施)第一百一十四条: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依据新发改收费[2010]1954号,新发改价费[2005]729号,新计价费[2005]450号,新发改收费[2009]2001号,新价非字[1995]70号文件。"

实施主体 十师农机局

承办机构 十师农机监理所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农机监理规费征收标准,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开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农机监理规费征收标准,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开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稽查,加强日常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