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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1: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裁决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09:17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NYJ-CJ-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行政权力名称 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裁决

法定依据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六十三号 2009年11月1日实施)(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部委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令第2号 2011年3月1日实施)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农机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第三十四条 :“上一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或案件已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实施主体 十师农机局

承办机构 十师农机监理所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肇事人或事故受害人提出要求解决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通知农机事故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农机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 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造成不良后果的;

3. 在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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