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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4: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21:52 浏览:

序号 4

职权编码 BTSS-NYJ-CF-030

"职权

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 1998年7月1日修订实施)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 第278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实施)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部委规章】《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 1998年7月1日实施)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责任主体 师市森林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办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师市管辖范围内涉及毁坏森林、林木的重特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回执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询问违法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违法行为现场,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