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处罚14:对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26:18 浏览:

序号 14

职权编码 BTSS-NYJ-CF-040

"职权

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师市森林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办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师市管辖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回执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询问违法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违法行为现场,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  1、立案责任:对师市管辖范围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情况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回执单。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询问违法嫌疑人,依照法定程序,勘验检查违法行为现场,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备注 师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