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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22: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湿地内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31:02 浏览:

序号 22

职权编码 BTSS-NYJ-CF-048

"职权

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湿地内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的处罚

职权依据 "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人大常委会第54号公告)第二十八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对湿地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湿地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排放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

(二)挖塘、取土、采砂、采石、采矿、采泥炭、揭取草皮;

(三)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

(四)其他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按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三号 1998年7月1日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1997年1月1日实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师市森林公安局

承办机构 治安办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湿地内砍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采集野生植物、捡拾鸟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  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 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 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 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 师市森林公安机关可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