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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2: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36:28 浏览:

序  号 2

职权编码 BTSS-NYJ-XK-009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权限内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核发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三十五号 2016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二十六条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名称,应当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授权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下列名称不得用于授权品种的命名:

(一)仅以数字表示的;

(二)违反社会公德的;

(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

同一植物品种在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销售、推广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生产销售、推广的种子必须与申请新品种保护、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时提供的样品相符。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新疆自治区人大公告第35号 2007年2月1日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

实施主体 农业局种子管理站

承办机构 农业局种子管理站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材料初审,必要时实地勘察;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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