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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42:17 浏览:

序号 1

BTSS-SWJ-QZ-001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共0项 对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师市商务局

商务局综合执法大队

"1.催告责任:对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诉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总结执行的适用情形,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