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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5: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备案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29 17:45:09 浏览:

序号 5

BTSS-SWJ-QT-005

行政强制 其它类

共0项 对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的备案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

十师北屯市商务局

十师北屯市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一)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 2.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 理由。

(二)1.书面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8.实地核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工作人员进行核查。3.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 会;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依法组织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以及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听证申请)。 5.联合审查(涉及单位内部相关机构业务的,需要相关业务机构参与审查)。 6.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相关评审。 7.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三)决定责任:1.单位负责人审查决定或者单位集体研究审议后作出决定。2.予以批准的,制作相关决定文书。3.不予批准的,制作文书,说明理由,并交代相对人权利和救济途径。4.予以批准的,作出决定后,应当予以公开。

(四)送达责任:制作许可决定书、执法证照、信息公开。

(五)事后责任: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2.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3.及时核实、处理个人或组织举报的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