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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5: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1:21:48 浏览:

序号 5

职权编码 BTSS-WSJ-XK-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五百四十八号 2009年1月29日修订实施)第204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部委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1997年1月1日实施)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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