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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9:护士职业注册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1:24:48 浏览:

序号 9

职权编码 BTSS-WSJ-XK-009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行政权力名称 护士职业注册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 1999年5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一十七号 2008年5月12日实施)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委规章】《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5号 1999年7月16日实施)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部委规章】《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2008年5月12日实施)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行管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求其他利益的;

7.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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