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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
职权编码 BTSS-WSJ-CF-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非法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行政处罚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1995年6月1日实施)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八号 2004年12月10日修订实施)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 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第三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三百零八号 2001年6月20日实施)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按照【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九号 1994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医疗机构,按照【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九号 1994年9月1日实施)第四十七条和【部委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1994年9月1日实施)第八十条的规定处罚。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三百零八号 2001年6月20日实施)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据【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一百四十九号 1994年9月1日实施)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 1999年5月1日实施)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等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违反行政法规及制度规范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对医疗机构未取得资质或未按管理规定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卫生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医疗机构未取得资质或未按管理规定开展母婴保健、产前诊断、计划生育辅助指导、胎儿性别鉴定或者终止妊娠手术等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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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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