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师北屯市欢迎您!

行政处罚47:安排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2:58:33 浏览:

序号 47

职权编码 BTSS-WSJ-CF-047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名称 安排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者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法定依据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年4月1日实施)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部委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2011年5月1日修订实施)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或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规定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对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确认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或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规定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卫生执法人员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或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规定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玩忽职守,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是否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