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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2: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3:47:30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WSJ-QZ-002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2004年12月1日实施)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五十七号 2006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部委规章】《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9年9月16日)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行政法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二十四号 2004年11月12日实施)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卫生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限。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作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2004年12月1日实施)等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决定。 

5、送达责任:将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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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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