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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3:47:53 浏览:

序号 3

职权编码 BTSS-WSJ-QZ-003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法定依据 【法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号 2011年1月8日实施)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卫生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对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法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号 2011年1月8日实施)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限。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作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法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三百八十号 2011年1月8日实施)等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决定。 

5、送达责任:将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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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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