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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5
职权编码 BTSS-WSJ-QZ-005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的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1年12月31日修订实施)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审批责任:实施前须填写《行政强制审批表》向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实施责任:由两名以上人员实施现场检查,通知当事人到场,出示卫生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时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中予以说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3、告知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对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的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等采取控制措施等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鉴定、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要的期限。
4、决定责任: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制作行政强制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作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1年12月31日修订实施)等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决定。
5、送达责任:将行政强制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6、事后监管责任: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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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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