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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备案)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5:57:08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WSJ-QT-001

行政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备案)

行政权力名称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 2011年12月31日修订实施)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实施主体 十师北屯市卫生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按规定的流程处理的;

3.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收受贿赂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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