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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1:查封或者扣押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6:53:39 浏览:

序  号 1

职权编码 BTSS-AJJ-QZ-001

行政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行政权力名称 查封或者扣押

法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修订实施)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五百九十一号 2013年12月7日修订实施)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四十五号 2014年7月29日修订实施)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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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安监局

承办机构 安监局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或者未达到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经验收不合格的法人下达催告通知,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由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督促隐患整改落实。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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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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