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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1: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8:34:10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TJJ-JL-001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 对统计人员或集体奖励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四百五十三号 2006年2月1日修订实施)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七十三号 2006年8月23日实施)第三十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四百一十五号 2004年9月5日实施)第三十四条 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承办机构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就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人社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而受理的;

2. 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3. 在表彰奖励活动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