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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1:统计行政管理领域的监督检查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8:35:41 浏览:

序号 1

职权编码 BTSS-TJJ-JC-001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 统计行政管理领域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部委规章】《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9号 2006年7月17日修订实施)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包括:

    (一)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统计制度和法定程序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经审批、备案;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从事涉外社会调查是否具备法定资格,是否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是否在调查表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法定标识;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承办机构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统计局管理领域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