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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2: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来源:第十师北屯市 时间:2017-03-30 18:36:51 浏览:

序号 2

职权编码 BTSS-TJJ-JC-002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主席令十五号 2010年1月1日修订实施)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责任主体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承办机构 十师北屯市统计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对统计局管理领域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 违法实施监督检查,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3.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备注